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195号令关于应急使用的相关规定,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和管理要求,现就涉及电梯应急维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明确了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时的备案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确认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涉及电梯应急维修时的实地查勘确认职责,电梯应急维修事关广大业主生命安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195号令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使电梯应急维修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明确工作流程,确保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规定:我市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情形时,由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这一规定,使用申请人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由使用申请人将应急使用的书面报告交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实地查勘。根据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的相关规定,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查勘。
(三)告知结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实地查勘后,对符合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规定情形的,应向使用申请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不符合195号令规定情形的,应当面或电话告知使用申请人确认结果。
(四)使用备案受理。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涉及电梯应急维修的使用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其是否提交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件缺失的,不予受理。
三、建立工作台账和查询核实机制
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涉及电梯应急维修实地查勘确认情况的工作台账,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备查。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查询核实机制,防范监管漏洞,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涉及电梯应急维修相关事项的通知》(成房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