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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物业管理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羊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必须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行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会长办公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秘书处颁发由本统一制作的《会员单位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出调整的,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自动提出退会的,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予以除名并公告;

(四) 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九条 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本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审议、通过本会经费在 30 万元(不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

投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作出决议。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审查并经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议事规则

第十 会员大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且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推选会员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会议;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会员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书面委托或介绍信与会。

十三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现场出席形式召开会员大会的,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的会员,应规范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会员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会秘书处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会员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涉及选举议程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十四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办公室)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15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程、召开时间、地点通知会员单位。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十五 会员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程。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十六 会员大会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十七 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表决。章程允许的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运行保障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会员(代表)名册,明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留存修改依据的文件材料,以备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查证核实。

第十九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级别、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更新信息。

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根据本会《章程》执行。 

 附则

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十三条 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