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入会需知
成都青羊物业网 The column

协会简介

协会动态

诚信体系

党建工作

专家库

培训活动

会员服务

招标投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市青羊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青羊物协”,英文译名: QINGYANG DISTRICT ,CHENGD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成都市青羊区从事物业相关服务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社团组织,是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区别于其他行业协会的专业协会。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相关职责;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成都市青羊大道207号10幢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会具有行业调查、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咨询顾问、信息与人才交流、相关行业信息互通,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等基本职能,具体如下:

  (一)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区行业的相关规范细则;

  (二)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行业,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同时通过自媒体平台,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 了解并掌握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本区物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三方调查、培训、咨询、评优等工作;

  (五) 建立健全区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激励、惩戒等机制。按照法规和合同相关约定加强对本区内本行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引导各会员单位规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本区内各企业利益;

  (六) 为会员定期推送行业动态和咨询;不定期的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和沟通交流活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提升区行业的专业化水平、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区行业的发展;

  (七) 加强国内外物业管理同行及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国内外研讨会及学术交流活动;代表区物业管理行业与国内外同行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参加有关活动,接待国内外来访组团。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等,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办公室会议审查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行业的资历、专业类别、诚信等条件,分别设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副会长单位四类。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无违法经营行为,年度信用记分高于75分;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正常行使会员权利、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五)能主动开展对协会有贡献的各项活动;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出任相应职务的,一般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职务者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行业的资信、专业类别等条件,分别设为名誉会员、资深会员、专业会员、项目会员四类。

  (一) 荣誉会员: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在物业管理行业及其相关学科领域中有显著贡献和重大影响;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专家库的专家学者;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工作10年以上的人士,终身制会员,享有本会最高荣誉;

  (二) 资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从事物业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人士;

  (三) 专业会员: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取得国家认可的工程、经济、法律管理中高级管理证书的人士。

  (四) 项目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业管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记录会员的相关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会员大会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据实际情况可减免部分费用,由本会秘书处统筹安排,按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当选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筹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活动;

  (二)促进本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本会对外交流;

  (三)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自动提出退会的,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条行为之一的,予以除名并公告;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得违反以下行业规约:

  (一)未经本会同意,擅自参与行业外的商业评选活动;

  (二)低于行业服务指导价标准,采用引诱、欺诈、胁迫、串通、贿赂、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物业服务项目或招募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专业服务人员;

  (三) 违背行业服务规范,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职业经理人、项目经理及专业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擅自带走原企业服务项目或企业机密;

  (五)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

  (六)串通、贿赂业主委员会委员牟取非法利润;

  (七)恶意误导业主、业主大会,侵害行业整体利益;

  (八)聘用个人年度信用记分低于75分的从业人员、项目经理、职业经理人;

  (九)与年度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经济组织开展贸易。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要求其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以下惩戒:

  (一) 在区行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二) 提请信用监管机构予以信用扣分;

  (三)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停止对其进行指导、咨询等;

  (四)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终止参评或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项目经理、职业经理人等涉及物业服务活动的荣誉称号;

  (五) 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终止的条件:

  (一)未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义务之一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支持本会开展工作的;

  (三)按本章程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终止后,按要求应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等证件;未按要求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等证件的,本会将提请行业信用监管机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本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推选会员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会议;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会员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书面委托或介绍信与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2,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相关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区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四)选举或改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终止;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审议、通过本会的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审议、通过本会年度经费预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批准本会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通过本会年度经费预算;

  (五)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五)、(七)、(八)、(九)、(十一)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七)执行本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电话、电子网络等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副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会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会经费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投资;

  (三)决定本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会秘书处将予以公告或以书面、电子网络等形式告知全体会员。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理事会决议,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会长单位第一年度30000元,其余年度每年2000元;副会长单位第一年度15000元,其余年度每年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第一年度8000元,其余年度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第一年度5000元,其余年度每年2000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项目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 荣誉会员 免会费;资深会员 500元/年;专业会员 300元/年。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会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业务主管部门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为社团法人资产,不属于协会成员单位共有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和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和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的理事会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